开山观点|左芬:【拼多多深陷舆论漩涡】 假货的锅不应一家背,但这不是纵容商家售假
发布时间:2018-08-09 11:55:28
左芬 律师
开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非诉中心负责人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架构、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良资产处置等
拼多多近日因假货问题深陷舆论漩涡,股价亦大幅下挫,截至美国时间8月3日16:00收盘,拼多多股价为19.07美元/股,最低时为18.91美元/股,再度破发。
山寨、假货的问题一直存在,相信也绝不止拼多多一家平台上存在假货问题。在讨论拼多多该不该背假货、打假这口锅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假货到底是什么。
所谓的“山寨货”和“假货”在民间普遍流行,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术语。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假货的定义是“假冒商品”,是指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复制和销售已授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偏重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国家质监总局对假货的定义是“假冒伪劣产品”,分假冒和伪劣两个方面,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偏重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山寨货”一词并无权威机构的定义,从实践来看多为模仿他人产品外形、冒用生产者名称。
综上,根据权威机构的界定,并参考国际惯例和学界观点,可以将“山寨货”和“假货”概括性界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那么,在电商平台上售假
平台和商家又应各自承担哪些责任呢?
售卖“山寨货”和“假货”的行为,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都存在侵权,针对权利人,主要涉及侵犯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等;针对受误导或欺诈消费者来说,主要表现为人身或财产损害。
在实践中,电商网络交易平台上售卖的商品分为两种:自营和第三方商家经营。平台上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主要是侵犯知识产权)时,若属于平台自营商品,则平台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属于第三方商家经营的商品,一般情况下由商家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电商平台的“避风港规则”,即“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在得到权利人通知以后要积极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如果不采取措施将要对侵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售卖“山寨货”和“假货”的商家,根据不同的情形,将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时下拼多多平台出现的情形,个人观点认为,拼多多明知(在舆论汹涌前,就已有多次投诉举报,甚至大V公然喊话让拼多多下架侵权产品)自身平台存在售假情况,即便没有展开全面自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也应该做到举报一个下架(屏蔽、删除、断开连接)一个,而现实情况却是,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继续在其平台上销售,故平台应与商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山寨品、假货从未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断绝过,这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以拼多多等多个电商平台上都存在的临期奶粉为例,国外的商场内尚且难以买到此类商品,为何国内市场却货源充足?德国商场内临期的爱他美奶粉均价尚且10欧,为何国内电商平台上此类商品大多低于60元?
消费者喜欢物美价廉的商品是没错,但前提是物美为先,价廉其次。作为上市企业,平台应肩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自家平台上商家所售产品进行严格把关。拼多多确实给三四线以下的城市、乡镇消费者带来了消费升级,但正是因此才让那些目前还不能够确定产品品质及真假的临期奶粉拥有了庞大的出货量。不同于服饰、电子类产品,奶粉的直接使用人群大多为婴幼儿,我们不希望也绝不允许祖国的下一代因为无法确定真假及产品质量的奶粉而受到健康方面的潜在威胁。
假货、打假的锅不应由一家平台来背,但这不是平台纵容商家售假的理由。每个电商平台还需严格把控自家平台商家所售产品的质量,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健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唯有社会各界多方深度合作,假货问题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